总则
为表彰和鼓励在学院工会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建立起关心爱护教职工的运行机制,增强工会的凝聚力作用,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及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遵循服务职工、勤俭节约、适度合理的原则,关心教职工的成长,贴近教职工的生活,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创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
1.在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做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工,在予以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热情为教职工服务的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学校工会予以一定的奖励。学院奖励以实物奖品为主,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他 |
人均200元 | 人均150元 | 人均120元 | 人均100元 |
第三章 慰问
1.逢年过节慰问:严格遵照文件要求执行,对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形式实物,总金额严格控制在当年拨缴工会经费收入的20%以内,人均不超过 200元。
2.在工会组织的活动中,因排练等原因产生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开支每人每次不超过30元。
第四章 临时困难补助
1.学院教职工家庭生活因各种原因发生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或工会提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给予酌情补助。一次性补助金额为1000元——1500元。申请条件为:(1)家庭月总收入平均低于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因病及其他突然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教职工手术住院治疗,大病:临时补助2000元。
3.教职工手术住院治疗,小病:一次性临时补助500元。
4.其他生病补助参照2、3条,主要参考关键词为:手术、住院、自费。说明:由于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拨款,所以上述标准执行后的适合度也取决于学校行政拨款的额度。
5.学院职工家庭(男、女)生育:一次性临时补助800元。
6.凡教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患七种重大疾病,一次性补助500元。
7.学院职工父母丧事,一次性临时补助500元。
8.如有未尽事项,依据上级文件,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今后上级工会及学校出台的规定产生冲突的,按照上级工会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1.本办法经学院教职工讨论,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行。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学院工会。